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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检检〔1990〕468号 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地商检局:
  为加强进出口汽车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国家商检局于十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一日在湖北省十堰市召开了“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一九八九年以来进口汽车检验的经验;讨论制定了“进口汽车检验规定”;研究了加强进出口汽车检验的措施和统一了出口汽车检验掌握的目光;协调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贯彻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会议讨论制定的《进口汽车检验规定》(见附件一)组织检验,认真规定的分工、项目、依据检验进口汽车。在执行《进口汽车检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可及进报国家商检局。
  二、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各地商检局应使用统一的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情况通知单、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见附件二)。新单证由湖北商检局负责统一印制,各商检局应在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把所需各种单证的数量函告湖北商检局。
  三、为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国家商检局委托辽宁、吉林商检局和湖北、上海商检局分片在一九九一年组织“汽车、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学习班,请上述商检局具体落实。
  四、建立以天津商检局为中心的标准,技术资料情报网。由天津商检局与天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联系,为全国各商检局提供有关机动车辆的标准、技术资料。
  五、出口汽车的检验由所在地的商检机构负责,但若其主要配套件底盘和发动机(属种类表内商品)是协作厂生产的,应由协作厂所在地商检机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鉴于目前出口汽车质量不够稳定的情况,要加强检验把关,维护国家信誉。
  六、鉴于目前进口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的检测线绝大部分为外单位所有,有相当一部分没经认证考核,各有关商检机构应抓紧考核,对符合要求的,可认可其从事进口车辆的检测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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