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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副本

地址:                    No.××××××
电报:                    报验号:
电话:
<font size=+1>
┌──────────────────────────────────┐
│           进口机动车辆初检通知单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下列进口机动车辆经我局初检,情况如下,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申请单位:            生产国别:            │
│发货人:             合同号:             │
│车辆名称/规格型号:       提/运单号:           │
│到货数量:            检验数量:            │
│进口日期:            检毕日期:            │
│初检情况:                             │
│                                  │
│                                  │
│                                  │
│                        商检机构盖章    │
│检验员: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font size=+1>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商检局公布的《种类表│
│》,进口机动车辆为法定检验商品。                  │
│  一、用户在办理正式行车牌证前持本单证到当地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
│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持本单证到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出证,由有关部门对外提出索赔。                   │
│  三、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不得改装。               │
│  四、本单证只供商检机构登记和出证之用,不得作为它用。      │
│  五、本单证应妥善保管,切勿遗失,涂改及复印件无效。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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