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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7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在江西召开了“全国出口纱线检验技术交流会”。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出口本色棉纱线、本色涤棉纱线、本色苎麻纱线(包括本色苎麻混纺纱线)、本色亚麻纱线(包括本色亚麻混纺纱线)的检验管理。
  2 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2.2 2.1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3 2.1、2.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检验。
  2.4 预验按2.2,2.3条进行检验,出口前按2.1条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出证或放行。
  3 检验方式
  3.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3.2 商检检验人员与工厂检验员在工厂进行同检验。
  3.3 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纱线,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或经营部门)检验结果,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验。
  4 检验要求
  4.1 审核单证
  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4.2 取样
  4.2.1 同一合约、同一发票、同一生产批号为一检验批
  4.2.2 本色纱线每批取样数量按下表:
  4.3 检验

┌───────┬─────────┬─────────┬──────┐
│全批货箱(包)数│公量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筒数,│
│       │         │         │不少于   │
├───────┼─────────┼─────────┼──────┤
│ 300及以下  │    10    │    10    │   10   │
├───────┼─────────┼─────────┼──────┤
│ 301~600  │    15    │    15    │   15   │
├───────┼─────────┼─────────┼──────┤
│ 901及以上  │    30    │    30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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