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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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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0    │    50    │    2    │   3
   3601-10000  │    80    │    3    │   4
   10001-35000  │   125    │    5    │   6
   >350001   │   200    │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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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出口筒子的外观检验
  3.1 筒子外观检验条件
  在北向自然光或500±50LX青色或白色日光灯下进行检验。检验强案高80cm,台案大小适合放置50个筒子。
  3.2 检验方法
  对所取样品进行逐个检验,并以最能显示疵点程度的角度进行观察,筒重偏差在所抽样品中进行称重。
  4 筒子外观的质量要求:
  4.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疵筒计
  4.1.1 小头攀长度4cm以上者、2.5-4cm超过一根者或2.5cm以下成网状者(三根以上成网)。
  4.1.2 大头攀:细支不论长度及根数、中粗支2.5cm以上者。
  4.1.3 侧面重叠;端面反边、卷边长度超过5cm或宽度超过0.3cm者。
  4.1.4 小辫子纱、绕管攀。
  4.1.5 生头纱长度短于13cm或有结头、油、污渍者。
  4.1.6 商标、支别票签错贴、漏贴、重叠贴。
  4.1.7 筒管、筒身、有油、污渍、筒身有浆糊。
  4.1.8 筒子纱内包装夹带飞花、回丝及其它什物。
  4.1.9 菊花芯:程度掌握:细支纱小头距管壁1cm,中粗支纱距管壁1.5cm。
  4.1.10 筒子表面明显凹凸者。
  4.1.11 筒管用错、筒管破损、筒管明显变形者。
  4.1.12 轧断头。
  4.1.13 平头筒子(指距筒管壁1cm内纱线与筒管平齐)。
  4.1.14 煤灰纱;色纱。
  4.1.15 明显压印。
  4.1.16 凹槽。
  4.1.17 松筒。
  4.2 筒重偏差要求按表2执行,称重筒子数量不少于外观抽样数的50%。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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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箱情况   │每箱公定重量100 │每箱公定重量50公│ 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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