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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劳改产品问题的复函

国家商检局关于劳改产品问题的复函
 (〔秘密〕国检监〔1992〕27号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商检局:
  苏检监(1991)457号文收悉。现将劳改产品问题答复如下:
  一、前几年劳改、劳教产品已经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根据国务院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指示精神,有关许可证自然失效,不必办理吊销手续。
  二、对有劳改、劳教人员参与生产产品的工厂,包括联营厂、家属厂,不得申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其产品外贸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商检局不得接受出口报验或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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