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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机关协助办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格式详见附表三),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联系单后的20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
  3.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发现企业有与外地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证据时,应主动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查证。
  (四)境外调查
  对企业进行调查审计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报请国家税务局通过情报交换取得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经批准也可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资料。
  三、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查询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通过现代化手段--计算机应用,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国家税务局负责收集各部委及境外有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机关,凡具备条件的,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信息中心,收集、储存、保管纳税人历年的申报资料、主要商品的市场价格、行业和产业利润率、借贷款利率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特点和内部交易方面的信息。力求做到所占有信息资料,税务系统内共享,并做好查询、提供工作。
  1.凡需查询中央各部委和境外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认真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格式详见附表四)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格式详见附表五),并附送有关调查材料,真实、详细的列明所查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类别、规格、型号、销售地(购货地)、销售(购货)方式、数量、条件、费用标准等,并说明查证的问题和疑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以密件上报国家税务局办理。
  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或调查表后,应在15日内将收费标准(通过情报交换查询的不收费)及有关情况通知查询单位。俟查证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地。如不能查证,亦应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之间彼此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应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格式详见附表六),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和内容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其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4.企业申报的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调查、取证的价格信息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仅限于税务机关负责查定、征收、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报经保管此项资料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能提供。凡泄露对企业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价格信息资料者,应依照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调整方法的选用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对调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方法作出了原则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并考虑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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