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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3日 国税函[1997]08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是否征税的请示》(辽地税个[1996]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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