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样式一) 生产协作合同
一九 年 月 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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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套 ┃ ┃ 代 表 ┃ ┃主 体 ┃ ┃代 表 ┃
单 位 ┃ ┃ 人 ┃ ┃单 位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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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 ┃ 帐 号 ┃ ┃开 户 ┃ ┃帐 号 ┃
银 行 ┃ ┃ ┃ ┃银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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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作 产 品 ┃ 材 料 供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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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规格┃单┃数┃单┃金┃交 货┃材料┃规格┃单位┃数量┃单┃金额┃交 料
名 称┃型号┃位┃量┃价┃额┃ 期 ┃名称┃型号┃ ┃ ┃价┃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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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金 额┃一次┃二次┃三次┃四次┃ 总 金 额 ┃一 次┃二 次┃三次┃四 次
┃结算┃结算┃结算┃结算┃ ┃结 算┃结 算┃结算┃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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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1.产品检验方法: 2.运输方式:
定 ┃ 3.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修改或中 4.
事 ┃ 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本 5.
项 ┃ 合同执行完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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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主体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市生产协作主管部门
┃ ┃
┃ ┃
┃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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