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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失效]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样式一)           生产协作合同

                        一九  年  月  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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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 套 ┃    ┃ 代 表 ┃   ┃主 体 ┃    ┃代  表 ┃
 单 位 ┃    ┃  人  ┃   ┃单 位 ┃    ┃  人  ┃
────╂────╂────╂───╂────╂────╂────╂─────
开 户 ┃    ┃ 帐 号 ┃   ┃开 户 ┃    ┃帐  号 ┃
银 行 ┃    ┃    ┃   ┃银 行 ┃    ┃    ┃
────┸────┸────┸───╂────┸────┸────┸─────
  协  作  产  品       ┃  材  料  供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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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规格┃单┃数┃单┃金┃交 货┃材料┃规格┃单位┃数量┃单┃金额┃交 料
名 称┃型号┃位┃量┃价┃额┃ 期 ┃名称┃型号┃  ┃  ┃价┃  ┃ 期
───┸──╂─┸┰┸─╂─┸┰──╂──┸──╂──┸┰─┸─╂──╂───
 总 金 额┃一次┃二次┃三次┃四次┃ 总 金 额 ┃一 次┃二 次┃三次┃四 次
      ┃结算┃结算┃结算┃结算┃     ┃结 算┃结 算┃结算┃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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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 1.产品检验方法:              2.运输方式:
 定 ┃ 3.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修改或中   4.
 事 ┃   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本   5.
 项 ┃   合同执行完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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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主体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市生产协作主管部门
             ┃            ┃
             ┃            ┃
             ┃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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