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转发中国
国际航空公司《关于加强动物运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90)总检动字第1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现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关于加强动物运输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航空公司《关于加强动物运输管理的通知》,搞好检疫工作。
附件:《关于加强动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0年六月四日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关于加强动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中际航(1990)228号)
营运部、航务部、国际处、市场销售部、天津分公司、上海营业部、广州营业部、各驻外办事处、各货运销售处理公司:
近年来,空运出口的活体动物大幅度增加,但由于有关国际航空运输动物的法律和规定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致使我公司国际航班载运的活体动物多次在国外发生不正常情况: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一些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珍奇动物也被空运出境。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现遵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国际航协活体动物运输规则》的有关内容,就动物运输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为缔约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有关条文,托运人交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时,必须持有国务院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样本附后),方可办理托运。
二、一九八三年,《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各缔约国于博茨瓦纳召开会议,大会决议认为《国际航协活体动物运输规则》(IATA LIVE ANIMALS 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