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集装箱运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
 “集装箱运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4号)


广东动植物检疫总所、各口岸动植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集装箱运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所植检处。
  附件:集装箱运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集装箱运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方便进出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农业部、海关总署(1992)农检疫字第18号“关于进出境货物动植物检疫和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转关货物包括进境转关和出境转关。进境转关货物是指由进境地海关转至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用集装箱运载的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检疫物(含木质包装铺垫材料)。出境转关货物是指在原产地(或加工地)装箱,并在启动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后,加上关封(封志)转至出境地口岸出境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检疫物。
  第二条 进境转关检疫物原则上由指运地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但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或处理。
  1.活动物;
  2.经特许审批进境的检疫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指定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处理的检疫物;
  4.指运地无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
  第三条 需转至指运地的检疫物,由货主或代理人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动植物检疫转关手续,并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审验单证,进行集装箱外表检疫或防疫消毒,并签发《调离通知单》;一份交车主(货主),一份寄(传)给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