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转深圳局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4〕31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原则同意你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批转实施。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护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和《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深圳动植物检疫局福田保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监管和除害处
理。
2.负责保税区内进出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
3.负责从境外直接进入保税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疫和消毒处理。
4.负责保税区范围内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监测与调查工作。
第二条 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均须依法实施检疫。
在保税区的一号通道处设置车辆消毒设施,进境的车辆进入保税区时,须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条 保税区内凡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承运保税区物资进出境的运输车辆负责人,都应向办事处申办注册登记。
凡有报检业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申领报检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