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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不符合SPS协议关于疫区划分的要求)

农业部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4〕1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鉴于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对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危害
及智利部分地区有该虫发生的情况,而我国又无该虫发生,过去禁止进口智利的水果。
  近年来,随着中智两国贸易的发展,智利多次向中国提出出口水果的要求。我检疫部门在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并实地考察后认为,智利第六、七、八、九区不属地中海实蝇发生区,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同意这四区生产的苹果和猕猴桃有条件地出口到中国,但其它地区的水果仍不能向我国出口。目前中智双方检疫部门已就有关的检疫问题达成协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允许进口的仅限智利第六、七、八、九区生产的苹果和猕猴桃,其它地区和其它水果仍不能进口。
  二、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指定口岸入境。
  三、输华的水果必须符合我国的检疫规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附件1)及其实施细
则(附件2)的要求,进口单位应在贸易合同中订明有关检疫要求。
  四、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检疫和监督;凭总所同意进口的检疫审批单接受报检。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动植物检疫总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
作补充备忘录
     2.中国、智利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的实施细则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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