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局(下称SAG)就智利新鲜水果出口到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经过商谈,达成协议如
下:
一、考虑到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智利总统访华时发表的《中国智利联合公报》第十五条的内容,智利希望向中国出口某些种类新鲜水果,双方同意对智利新鲜水果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合作,作为补充备忘录。
二、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的种类,为苹果和猕猴桃。
三、上述新鲜水果将产自从未发生地中海实蝇和其他实蝇的地区,即第六区、第七区、第八区和第九区。
上述新鲜水果并不得带有苹果蠹蛾等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本补充备忘录所指的新鲜水果将在原产地发运前或运输过程中进行冷藏检疫处理,苹果在0℃以下处理十二天,猕猴桃在同样温度下处理十四天。处理依下列
条件进行:
(一)原产地冷处理 处理用冷库需事先经中、智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批准,
两国农业部派检疫官员负责监督冷处理过程。冷库装备有果内和空气传感器,并与一个自动测温器连接。
(二)运输过程冷处理 船舱冷库须经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事先批准和测量,
装满货后即行封闭。
五、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将由两国农业部检疫官员负责植物卫生检疫,这一工作在原产地冷处理后和装船进行运输冷处理前进行。
六、智利农业部将出具国际认可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新鲜水果在产地已进行冷处理,或将在运输过程中接受冷处理,必要的补充声明及新鲜水果产地,检疫证书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CAPQ派出检疫官员核查。
七、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在其包装箱上,将带有经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同意的检疫标志。
八、本补充备忘录实施细则,将通过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商议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