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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失效]

  九、为了对本备忘录的实施以及对其他水果种类和出口地区进行分析评估,双方同意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会晤,日后将根据两国各自的需要商定。
  本补充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圣地亚哥签订。

      姚文国副所长      雷奥波尔多·桑切斯·格鲁内特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总所            农牧局


  附件2:  中国、智利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下称SAG)
就智利水果出口到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了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根据上述补充备忘录第八条的规定,CAPQ和SAG经过商议,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猕猴桃鲜果必须产自指定果园(名称……),并经指定包装厂(名称…)包装。包装厂必须有SAG认可的并符合出口生产资格的证书。
  第二条 在指定果园和包装厂范围内,及其外围1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置地中海
实蝇监测点,每平方公里设置一个诱捕器。
  第三条 向中国出口水果的指定果园须在SAG的指导下进行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
。在上述监测点,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应立即停止有关果园的鲜果输往中国,并及时通知CAPQ。
  第四条 输华鲜果在原产地加工、包装、贮藏和装船中,须在SAG检疫检验条件
下进行。完成加工、包装程序的水果,须单独贮藏,在贮藏期或运输过程中,须进行检疫性冷处理(冷处理要求见补充备忘录第四条)。
  第五条 输华水果出口时,SAG须严格检疫,保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
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鲜果必须换货。
  第六条 输华鲜果每个包装箱上具有可识别水果产地的批号和包装厂的标记(附后)。出口包装箱上检疫标志须经中智CAPQ和SAG认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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