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队伍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要从抓建筑企业职工的技术、规程、标准的培训入手,并通过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应知应会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五)积极推行按质论价政策,鼓励企业争创优良工程。
“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是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的重要经济政策。各个城市,凡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的小区都要实行这一政策。优价的幅度一般可按工程造价的5~10%考虑,具体办法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为鼓励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多创优良工程,对高质量水平的工程授予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奖。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行使用认证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保证质量标准和质量法规贯彻落实的执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监督职能。要严把质量关,经检验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要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抽查、控制,促进企业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上道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要加强施工现场全方位的监督,逐步开展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业绩的评价活动。省先从城市试点做起,逐步推开。
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在省(市)和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第一次出现不合工程的企业,可给予警告,督促其及时整改,半年后进行复查;对复查仍出现不合格工程的企业,主管部门要给予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连续二次省(市)和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工程质量都达到合格并创出优良工程的企业,主管部门要给予奖励。
监督工作要提高公正性和科学性。要严格质量监督的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要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对“质量兴业”方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具体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兴业”措施,认真检查验收实施成效。
推行材料质量的使用认证制度,严把建材、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关,防止不合格的产品用到工程上。目前,认证的重点是住宅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
(七)健全法规,严肃法纪,把“质量兴业”纳入法制。
1995年要着手起草《工程质量法》,该法要作为工程质量的大法,争取尽早出台。此外,还要制订、完善与工程质量工作有关的市场管理、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仲裁、质量事故及质量纠纷处理等法规、规章,明确业主,承包单位及中介机构三者的责、权、利,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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