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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更正《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更正《城建监察队伍标志
 和装备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 建城字第54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今年年初,我部曾以建城〔1995〕89号文印发了《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城建监察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城建监察证,佩戴胸章、臂章。着标志服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城建监察证、胸章、臂章、标志服、交通设备标志等由建设部统一样式,并负责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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