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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1998年实际完成数和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1998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运营临管期间,在部核定定员范围内,新线人员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临管结束交付运营,按部核定人均工资和定员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并按部核定的营业收入和实际情况,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在部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调整后经营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五)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暂按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8〕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盈亏计划的单位,按增亏额的50%、减盈额的4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计划的单位,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按减亏额的25%、增盈额的30%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计划的单位,分别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三分之一。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一)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其它经营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
  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8%,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6%,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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