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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
 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10月8日)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闽劳关〔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28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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