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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五、这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主要解决哪些人员在小城镇落户?
  这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主要解决符合试点方案规定入户条件的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落户: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需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五)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其他具备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六、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当登记为何种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登记的户口,与小城镇原有城镇居民的户口相同,即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这次试点之前已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应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至原籍或现居住地。
  七、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是否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只要有正当理由,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且迁入地同意,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申请在小城镇落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
  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现住地的住房、工作、暂住时间等情况的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经批准同意入户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应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属农村户口,有承包地、自留地的,还须出具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方可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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