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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各地自行制定的计划指标卡应予废止,公安机关不得以此作为入户审批的依据。
  九、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范围是指哪些地区?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范围是指乡、镇所辖的行政区域,既包括县以下农村地区,也包括城市所辖的农村地区和水上、牧区、林区、农场等,以及其他尚未按照《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管理户籍的地区。
  十、“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可以在哪些地方、自什么时间开始实行?
  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实行。
  该规定自国发〔1997〕20号文件下发之日(1997年6月10日)起执行。对已经办理出生登记的和6月10日前出生且未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一律按原有规定办理。
  十一、为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对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公安机关如何做好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统一负责城市和农村地区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工作,尽快建立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已经完成的地区,要适时进行清理整顿,查漏补缺,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对门(楼)牌现由其他部门代管的地区,要于年内全面接管过来,要注意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出现脱节,影响正常工作。
  编制门(楼)牌应收取工本费。门(楼)牌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十三、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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