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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的通知[失效]

  十五、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 ×××(印刷体)
                     ××× ×××(签字)
                     ××××年××月××日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配股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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