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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
 (1990年3月12日 国家环保局令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环境保护法规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对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以颁布机关和效力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为法律,包括法和条例;
  (二)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为行政法规,包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和决定;
  (三)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或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为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或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组织拟定、送审与发布法规的过程。本办法所称司(办)均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职能机构。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法规的计划、起草、送审、备案、修正和废止工作,负责与上级机关、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法规制定和管理方面的联系。

第二章 法规的拟定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每一阶段环境保护的任务及重点,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检查实施情况。
  第六条 各司(办)应将本司(办)翌年准备起草或制定的法规填写立法申报表(见附件1),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根据立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年度立法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报国务院法制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印发各司(办)。属于计划外急需拟定的法规,视经费等具体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补充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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