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于首批物资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的复印件备案。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临时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如不能及时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也可提交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三)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外国政府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的证明函。
(四)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五)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于上述无偿赠送物资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除提交上述协定、协议和证明函外,应同时提交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见附件3)和进口物资清单,经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减免税验放。
第六条 海关对上述减免税审批工作,一般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如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海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办。
第七条 上述减免税进口物资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对违反本规定的,海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1
国际组织(部分)
一、联合国有关组织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