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
编号(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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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直属海关 │ │到货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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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国家或国际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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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或国际条约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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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或项目执行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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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物资提单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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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物资品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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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数量 │ │物资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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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审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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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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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证明一次性使用,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如物资品名栏不能填写详尽的,应附盖有公章的物品清单。
2、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持《证明》正本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证明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