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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

                          编号(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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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直属海关 │             │到货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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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国家或国际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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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或国际条约名称 │                       ┃
┠──────────┼───────────────────────┨
┃受赠或项目执行单位 │                       ┃
┠──────────┼───────────────────────┨
┃进口物资提单号   │                       ┃
┠──────────┼───────────────────────┨
┃进口物资品名    │                       ┃
┠─────┬────┴─────────┬──────┬──────┨
┃物资数量 │              │物资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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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审批盖章                          ┃
┃                                  ┃
┃                                  ┃
┃                                  ┃
┃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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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证明一次性使用,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如物资品名栏不能填写详尽的,应附盖有公章的物品清单。
  2、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持《证明》正本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证明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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