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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失效]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发审委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的亲属为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持有发行申请单位发行的股票的;
  (三)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为发行申请单位提供过有关发行业务的咨询,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十四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的身份应当保密。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公开其发审委委员身份,不得以发审委委员的名义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部门、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泄露发审委委员名单。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透露发审委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考核、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以分组会议形式轮流召开。
  发审委委员会分为8个组,每组10名委员。各组设组长1名,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由各组组长召集。组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本组其他委员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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