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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5.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信息网络基础,建立技术创新主页,并与国家技术创新主页链接,通过现代信息手段积极开展对外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刻认识技术创新工作。建立由本地区行政主要领导牵头,由科技、经济、财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技术创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技术创新区域试点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区域试点实施方案,必须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区域试点方案一般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
  2.现状分析及技术、产业优势;
  3.技术创新目标;
  4.技术创新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5.保证措施。
  第九条 申请技术创新试点的区域应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近年来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较好,项目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体系建设、CAD推广应用、咨询培训、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通过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开展,确实对本地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能产生明显地推动作用。

第四章 试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由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2.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区域试点的审批认定、发布及考评工作;
  3.组织专家对各地区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论证,保证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顺利发展。
  4.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动全国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开展的相应政策性措施。
  第十一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在科学技术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技术创新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组织好技术创新区域试点的申报工作。其程序如下:
  1)各地方人民政府成立领导技术创新区域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2)由地方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本地区技术创新区域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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