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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二、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1、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在“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核算,并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
  支付各项离退休经费,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医疗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药品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上。
  (三)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上,但期末结账时的账务处理不同。
  在“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明细科目。期末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
  三、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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