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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财政部发布)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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