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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修订)[失效]

 第八条 奖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
 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
  年度终了至次年二月四日以前,所有纳税人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 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不按期据实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报外,并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缴纳税款的, 从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 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未缴税先发放奖金的,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先用自有资金垫付,然后再从下年度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归还。税务机关同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摧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据实申报奖金发放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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