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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
 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我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1.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在租赁期内, 应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并按分类折旧率单独计算提取折旧。
  租入机器设备时,将所需租赁费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 ”科目。 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借(增)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应记入“待转固定基金”明细科目)。
  租期内所支付的租赁费中,手续费和利息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的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支付。支付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租赁设备的其他租赁费,也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支付。支付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记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结转固
定基金,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固定固定基金”科目)。
  属于租入盛大生产线设备;用租部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税前支付的,支付时,借(增)记“利润分配━━支付融资租作赁费的利润”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 还应结转固定基金, 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 分期摊入成本的, 支付租赁费时,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 贷(减) 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结转 固定基金,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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