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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强化用能指标考核,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各级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行业和地区的综合能耗指标考核和产品单项能耗指标考核,完善指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检查制度,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先进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对管理出现严重“滑坡”的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重点帮促,限期整改,促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主要产品能耗水平逐步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试行能源审计,建立产品认证制度。国家经贸委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办法,相应选择若干家重点企业试行能源审计。同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法规制定《节能产品认证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二、加强法制建设,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法规,依法监督管理,把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1.加快立法工作。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局,有关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要继续做好《节能法》审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
  在上述法规出台前,要继续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根据执行情况加以修订,臻于完善;经商国家计委有关方面同意暂继续执行《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今明两年拟修订《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等。
  今年,重点组织落实《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新形势的要求,研究制定或修订地方和行业性的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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