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监督管理。当前的工作重点,一是对严重浪费能源和“三废”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监督,限期整改和治理;二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实施监督,对没有增列节能篇(章)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三是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进行监督,对不执行“三同时”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各级政府执法监督部门和受政府委托承担监督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素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执法监督,依法管理。
3.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今明两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钢铁、水泥、火电、化肥等重点产品单位能耗的最高限额标准》、《工业锅炉、风机、水泵等重点耗能设备热效率的最低限额标准》、《评价企业合理使用钢材导则》及《节能监测技术通则》、《企业节能监测综合评价考核方法》、《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标准》等,逐步规范节能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三、大力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步
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的力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体制的改革,积极探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工作的新模式。
1.在加强节能技术进步与经济予测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发展方向;参与编制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专项、农村能源专项贷款及其引进项目计划;协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2010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针对目前电力、石油供需矛盾突出的状况,组织力量专门研究合理利用电力、石油的技术方案。
2.加强科研开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开展重大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开发,通过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增强技术储备,促进老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耗能设备经济能耗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应淘汰的高耗能设备,推广节能产品,推动企业开发、选用低耗能设备,缩短高耗能设备的淘汰周期。严格对生产、使用高耗能设备企业的监督,对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并相应研究、制定有关办法。
4.根据实际情况,对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国家继续采用贴息政策加以扶持和引导。
5.根据我委的工作部署,各地经贸委应集中力量,重点抓好一批具有全国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农村能源、新能源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引导企业技术装备上水平。按照科技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应用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开发-示范-推广“一条龙”体系,加快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不断提高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技术档次。今明两年拟在十项新技术领域组织重点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