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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18个试点城市企业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18个试点城市企业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技(1995)310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18试点市经委,有关省、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1995年4月5日至8日,我委在广西柳州市召开了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科技工作座谈会。现将《关于加强18个试点城市企业科技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企业科技工作。

        关于加强18个试点城市企业科技工作的意见

  1994年,国务院批准在18个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在试点内容中明确指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要把增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的活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进一步搞好18个试点城市企业科技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按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使企业技术进步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二、要把企业技术进步作为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相应建立企业科技发展体系及有效运行机制,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要建立健全厂长(总经理)对企业科技工作的总负责制,并充分发挥总工程师的作用。在对厂长(总经理)考核中应明确企业技术进步指标。
  要建立企业科技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作用,创造条件吸引和培养高级科技人才,逐步提高企业科技人员,特别是高级科技人员的比例,引导企业将更多的科技人员部署在技术开发方面。
  要建立企业科技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按当年销售收入的计划数额,预先提出3%左右的技术开发费,技术密集型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预提更多的技术开发费。引导企业对较大的技术进步投入,建立科学的投入咨询评估制度,提高企业技术进步投入的有效利用率。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利用和引进外资,与国外(境外)机构合作,共同投入,共同开发,共同受益。
  三、企业科技工作要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工作相结合。企业技术开发要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工作紧密衔接,“一条龙”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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