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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

印发《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6)200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市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提出的《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期间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

         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规范设备维修市场行为,促进设备维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设备维修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五个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市”)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试点城市应由市经贸委(经委)牵头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设备维修行业管理协调机构。该机构在上级行业主管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设备维修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设备维修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设备维修企业依法经营意识,维护设备维修市场有序运行;
  2、制定《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法》,对设备维修企业进行资质等级认证;
  3、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备维修网点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设备维修专业化和资源合理配置;
  4、对设备维修市场发生的设备维修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5、监督设备维修市场交易活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组织设备维修企业经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7、设备维修信息收集与发布。
  二、设备维修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认证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2、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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