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索一条途径,就是要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积极探索经贸委系统有效进行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抓好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经贸法制工作的领域。
三、完成各项经贸法制工作任务的要求和主要措施
为了完成“九五”时期各项经贸法制工作任务,提出以下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经贸法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经贸委的领导特别是主管经贸法制工作的领导,要认真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这是做好经贸法制工作的关键和首要措施。衡量和检验各级经贸委领导重视经贸法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2)要为经贸法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如配齐人员,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保证经费等;(3)要把经贸法制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把经贸法制工作落实到其他业务工作中,以法律来推进、规范和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4)要加强对经贸法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成效。
(二)进一步提高经贸法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近几年来,经贸法制工作主要是打基础、上路子、开创局面。“九五”时期,经贸法制工作要上层次、抓质量、提高水平。
经济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下几点:
(1)紧紧围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及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立法工作,力求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
(2)从宏观经济大局出发,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好与各部门的关系;
(3)注意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套;
(4)注重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经济立法中的作用;
(5)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使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适应国际惯例的要求。
当前要在完成好人大、政府授权的立法任务的同时,注意做好有关企业改革和发展、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更好地发挥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在经贸工作中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做好以下几点:
(1)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抓,当前要重点抓好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2)尽快制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规章,对企业法律顾问及其机构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职责和名称等予以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