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仍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仍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复函
((95)汇国函字第171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你局闽汇〔1995〕155号“关于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按规定旧核销单于7月1日后即作废,但个别海关仍对旧核销单报关放行。总局同意你局可对这些旧核销单进行收汇核销,并加紧对旧单的清理,作好使用新单的宣传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