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代客外汇买卖出现重大损失,与客户发生纠纷;
(5)增加或减少外汇交易品种;
(6)国际市场出现重大不可预测事件,引起较大市场波动;
(7)其它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意外情况。
四、检查和披露制度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一年)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检查。包括:内部交易额度制定;止损点控制;交易审批权限划分;交易员守则;交易原始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后台结算人员的交叉复核,互相监督等。
不定期检查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或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将不定期地对内通报检查结果或对外公布开办和终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名单。
附件三: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开办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规范的原则
在总局未颁发《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之前,各分局按自己制定,经上报总局核准后的《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二、规范对象
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规范内容
1、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是否经过外管局批准;
2、金融机构是否按外管局核准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范围经营相关的外汇业务,有无超范围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情况;
3、代理、代办外汇业务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4、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有无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规范的具体步骤
各分局自收到此文之日起,须立即停止对辖内金融机构开办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审批工作。同时通知已开办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发生新业务。
1、自查阶段:各分局首先对辖内金融机构下发自查通知书,各家金融机构须在1995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