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6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账户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94]汇业函字第94号 1994年4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深圳、厦门、珠海、海南、广东、汕头、福建、浙江、宁波、江苏、青岛、天津、大连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公告”的精神,外汇指定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已于今年四月一日正式建立和运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同时开始实施。为了保证外资银行顺利进入外汇市场和结、售汇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特制定了《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账户暂行管理规定》,现随文下发。
目前,外资银行只办理结汇业务,暂不办理售汇业务。所有办理结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该规定开立和使用人民币专用账户。对于每日的结汇情况,外资银行必须于营业日终了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当日的结汇情况(结、售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后须于次日上午十点以前上报我局外汇业务司。各外资银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价,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4]24号《关于
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请各有关分局认真做好对辖内外资银行的宣传工作,督促外资银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外资银行结汇业务中发生的新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一:
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公告”的精神,建立健全银行间的外汇市场,保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资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本规定所称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人民币专用帐户”)系指外资银行参与全国外汇交易市场,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所使用的人民币专用帐户。该帐户开立在外资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第三条 外资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帐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