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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3年3月18日)废止

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1.飞机起降服务费分项收费比例:
  ①气象费占15% ②空中指挥费占15% ③航行服务费占10% ④通讯费占15% ⑤导航费占20% ⑥场道维护费占25%。
  2.飞机起降服务费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    每吨收费标准(元)
      25以下          3
      26~100        4
      101~200       5
      201~300       5.5
      301以下         6
  收费不足10元者按10元计收。
  3.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收。
  4.夜航灯光费—为飞机夜航提供场道灯光设备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5.飞机停场费—飞机在本航空公司的停机坪停放,不收费;外单位飞机停场,并由机场提供警卫的,按停场时间计费,停场在八小时以内,不收费;停场八小时以上至廿四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停场在廿四小时以上,每停场24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费一次。
  6.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的场道大修费的收取办法为:①在本场训练、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25%计收;②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③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并载客、货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100%计收。
  7.对执行农林业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机务费:为飞机提供航前、航后检修及过站维护等常规服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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