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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下发《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此规定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民航局关于下发《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86)民航局字第146号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


各管理局、工业航空服务公司、民航各直升机公司、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民航第二十二、二十五飞行大队:
  现将《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定》下发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随着吊挂业务的开展,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摸清规律,使之不断完善。本暂行规定在试行中,如有补充和修改意见,望告民航局专业航空司,以便统一修改完善,正式颁发《直升机吊挂飞行规则》。

  附:
 
           《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定》

  一、直升机吊挂飞行(包括吊运和吊装),是通用航空的一种特殊科目,吊挂重量不等,形状各异,要求定点释放或准确对接,飞行难度较大,操纵要求严格,特别是山区飞行,地形及天气条件复杂。各单位在组织与实施吊挂飞行中,必须遵循积极、稳妥的方针,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用户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总结吊挂飞行经验,使之不断完善提高,更好地为工农业建设和能源开发服务。
  二、凡开展直升机吊挂飞行的单位,必须组织飞行人员对吊挂飞行进行严格训练。训练内容包括:
  1.直升机外载吊挂的理论知识;
  2.吊挂设备的熟练使用;
  3.装载吊挂物的正确方法;
  4.机组与地面指挥人员的正确配合;
  5.正常的起飞和着陆;
  6.悬停时航向操纵性以及由悬停开始的加速;
  7.工作空速下带吊挂物的飞行;
  8.外载吊挂物的调动和准确释放;
  9.如果使用吊挂绞车,则训练绞车的正确使用;
  10.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和吊挂物的不同以及施工现场情况,进行模拟工程训练。
  未单独执行过吊挂飞行任务的正驾驶,经上述训练和生产带飞,并经公司(飞行大队)检查批准,取得吊挂飞行标准后,方可单独执行吊挂飞行任务。已经取得吊挂飞行标准的正驾驶,在执行吊挂飞行前要进行必要的熟练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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