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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第75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值班领导,应当检查场道及地面保障设施的准备情况,并及时通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第76条 凡遇下列情况,禁止放行航空器:
  (一)机组定员不齐,或者由于思想、技术、身体等原因不适于该次飞行;
  (二)空勤人员没有进行飞行前准备,没有防劫持的措施或者准备质量不合格;
  (三)机组未校对该次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四)机组没有飞行任务书、飞行放行单、飞行气象情报、飞行人员按照、飞行手册,航行手册及其他必需的各类飞行文件;
  (五)航空器有故障,低于该型航空器最低放行清单的规定;
  (六)航空器表面有冰、雪、霜没有除净;
  (七)少于规定数量的航行备用燃油;
  (八)装载超重或者装载不合规定;
  (九)起飞机场低于机长或航空器最低天气标准,航线上和起飞机场上空有不能绕越的危险天气;
  (十)航线或机场的地面保障设施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飞行安全;
  (十一)在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机场宵禁的有效时间内。

               飞行实施阶段

  第77条 飞行实施阶段是飞行四个阶段中保证安全和完成飞行任务的关键阶段。在飞行实施阶段中,应当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实施飞行,积极主动地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保障工作,完成飞行任务。
  第78条 在飞行实施阶段,空中和地面必须协同配合。空中交通管制员必须严格执行管制规定,认真考虑空中情况,给机长留有机动处置的余地;机长应当准确地执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令,当执行指令将影响飞行安全时,必须立即报告,如果时间来不及,可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并将自己的决定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
  第79条 机场区域内有飞行活动时,昼间塔台应当升起标志旗,夜间打开塔台标志灯。
  第80条 飞行时间,是指从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本身的动力自装载地点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时为止的时间。
  起飞时间,是指航空器开始起飞滑跑轮子移动的瞬间;着陆时间,是指航空器着陆滑跑终止的瞬间。
  直升机飞行时间是指自旋翼开始转动至旋翼停止转动的瞬间。直升机的起飞时间和着陆时间,是指主轮(滑撬)离地和接地的瞬间。
  第81条 航空公司值班领导在飞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守值班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抓好飞行的组织领导和飞行指挥工作。其主要工作是:
  (一)了解本公司航空器的飞行情况;
  (二)了解有关机场、航线及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掌握天气演变趋势;
  (三)了解飞行保障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在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飞行时,协助机组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
  (五)全面掌握专机和重要任务的飞行情况。
  第82条 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在飞行实施过程中必须:
  (一)掌握本签派责任区内起飞机场、航线、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演变情况,并及时通知机组;
  (二)掌握本签派责任区域内本公司航空器的飞行动态,并且在本公司使用的陆空通信频率上与航空器保持联络;
  (三)在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飞行,当飞机不能执行原定飞行计划时,协助机长正确处理;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飞行保障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飞行动态及有关情况;
  (五)及时将航空器起飞时间和预计到达时间以及不正常飞行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第83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在飞行实施过程中必须:
  (一)根据飞行计划、空中和地面情况,调整航空器的飞行顺序和指定的高度层;
  (二)随时掌握空中飞行动态,调配航空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三)随时掌握管制区域、航线、起飞机场、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
  (四)适时通知开放和关闭通信、导航及其它飞行保障设施;
  (五)与邻近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飞行动态;
  (六)协助机长正确处置飞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天气;
  (七)及时将航空器起飞时间、预计到达时间、以及飞行不正常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第84条 机组在飞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守岗位,履行职责。并且应当:
  (一)严格执行检查单制度;
  (二)严格按照飞行计划飞行;
  (三)正确使用发动机和机上设备,合理节约燃料;
  (四)由于天气、机械和身体等原因,没有信心继续完成飞行任务时,主动向飞行签派机构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五)每次降落后向飞行签派机构报告飞行情况;向工程机务人员反反映航空器的工作情况;向航行情报部门反映有关通信导航、机场设施的不正常和变更情况,以便及时查询核实。
  第85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值班领导,在飞行实施过程中,应当掌握机场各部门提供飞行保障的工作情况,保持机场良好秩序,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86条 机组和飞行签派人员在实施飞行中,必须严守最低天气标准。当着陆机场、航线天气低于最低天气标准时,机长应当果断决定航空器返航或者飞往备降机场,并且将决定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飞行签派机构。如起飞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都低于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因燃油不足、机械故障等情况,不能返航或者飞往备降机场时,机长有权选择条件、设施较好的机场着陆。
  第87条 飞行实施过程中,机组如果有严重违反飞行纪律现象或者发生事故征候时,航空公司值班领导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情节严重时,可暂停飞行,进行处理。
  第88条 在飞行实施期间,各飞行保障部门要保证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按照协议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统一安排,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保障工作。

               飞行讲评阶段

  第89条 飞行讲评,是飞行的总结提高阶段。通过讲评,对完成任务的情况、飞行安全和质量、飞行组织和实施、各项保障工作,做出正确评价。对于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安全、质量和技术方面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接受教训,提出措施,以利改进和纠正。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当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90条 飞行讲评,应当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实行民主讲评。
  机组每次飞行任务结束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各飞行保障部门每次值班结束后,都应当进行讲评。
  航空公司的飞行讲评可与飞行预先准备会议合并进行,由公司值班领导主持,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参加。
  发生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必须及时进行讲评,并将情况报告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章 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91条 航空器起动滑行(牵引)规定:
  (一)航空器起动滑行,必须经过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塔台管制员)许可;
  (二)航空器应当按照指定路线滑行(牵引)。在安排滑行路线时,不准航空器对头滑行。交叉相遇时,驾驶员自座舱的左方看到他机时,应当停止滑行;
  (三)航空器滑行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牵引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客机坪、停机坪和障碍物附近,只准慢速滑行,保证随时能使航空器停住。翼尖距离障碍物小于10米时,应当有人引导或者停止滑行;
  (四)滑行时,不得用大速度转弯或者完全刹住一个(一组)机轮转弯;
  (五)具有倒滑性能的航空器进行倒滑时,必须有地面人员引导;
  (六)需要通过着陆地带时,机长在滑进着陆地带前,必须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并判明确无起飞、降落的航空器;
  (七)夜间滑行(牵引)时,必须打开航行灯和滑行灯,或者间断地使用着陆灯,用慢速滑行;
  (八)直升机可以在距离障碍物10米以外,1-10米的高度上飞移,飞移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九)跟近滑行时,后机不得超越前机,后机距离前机的距离,应当符合尾流间隔的规定;
  (十)滑行、飞移中,机组应当注意观察,发现障碍及时报告机长,采取有效措施。
  第92条 航空器滑进跑道前,机长应当做好起飞前的检查和准备。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方准滑进起飞位置。
  机长得到起飞许可后,应当立即起飞;如果在一分钟内不能起飞时,机长必须再次请求起飞许可。
  遇有下列情况时,禁止起飞:
  (一)跑道上有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
  (二)有航空器复飞,高度在100米以下;
  (三)先起飞的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间150米)以下,或者还没有开始第一转弯。
  第93条 航空器起飞,应当使用全跑道。只有根据机场、机型和气象等条件,另有明文规定,方可不使用全跑道。
  第94条 机长应当熟知起降机场的噪音限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95条 夜间起飞应当打开着陆灯,当上升到50米以上并且超越障碍物以后,方可关闭。
  由于雨、雪、烟幕、雾等原因,打开着陆灯会形成光屏,使能见度变坏时,可以不开着陆灯起飞。
  第96条 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妨碍其他航空器的起飞或者着陆;
  (二)与其他航空器、障碍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
  (三)不准顺风垂直起飞或者着陆;
  (四)没有可被旋翼气流卷起的漂浮物;
  (五)在机场上空,飞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低于10米;飞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第97条 航空器通常应当逆风起飞和着陆。如果受机场净空条件、跑道坡度的限制,跑道长度允许,又符合机场使用细则和航空器飞行手册的规定,方可顺风起飞和着陆。
  第98条 起落航线飞行的规定:
  (一)起落航线飞行的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直升机通常为200米。低空小航线不得低于120米。起飞后,开始第一转弯和结束四转弯的高度不得低于100米,低空小航线不得低于50米,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或者夜间不得低于150米。
  (二)在起落航线飞行中,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500米,并且还应当遵守航空器尾流间隔的规定。只有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在三转弯以前,快速航空器可以从外侧超越慢速航空器,其横向间隔不得小于200米。除被迫着陆的航空器外,后面的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面的航空器。
  (三)加入起落航线时,机长必须注意观察,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后,按照指定的高度顺沿航线加入。
  第99条 进入或者飞离机场区域的航空器,高度表拨正程序的规定:
  (一)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时,应当将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765毫米)对正固定指标。
  航空器着陆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
  对正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二)没有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600米高度时,应当将一个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760毫米)对正固定指标;上升到指定的航线飞行高度以后,再将另一个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760毫米)对正固定指标。
  航空器着陆前,进入机场区域边界或者根据塔台管制员的通知,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三)高原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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