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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第165条 低空、超低空航空物探飞行,禁止:
  (一)在飞行高度距离地面低于100米时,飞行航向与太阳方位之差小于45度;
  (二)在山峰的背风面连续作业;
  (三)在规定的飞行高度上,进入宽度小于该机型转弯半径的三倍的山谷或者峡谷;
  (四)沿鞍形山或者口袋山向上坡飞行;
  (五)在使用最大功率时,上升率不能达到1米/秒的高度上进行山区作业;
  (六)进入云、雾中;
  (七)沿大于45度的陡峭山坡,翼尖距山小于75米;
  (八)过山时,从上升状态猛然推杆,转入大的下滑状态。

                急救飞行

  第166条 急救飞行主要有:医救飞行,抢险救灾飞行等。
  第167条 急救飞行任务时间紧迫,各航空公司接受任务后,应当立即根据天气、地形和飞行保障条件,确定航空器和机组。迅速组织空勤人员和有关保障部门,做好飞行准备,保证及时起飞。
  在无法取得目的地的天气实况时,可根据天气预报放行航空器,如果航线距离不超过100公里,可按照本场天气实况放行航空器。当着陆机场(场地)天气不稳定或者无天气资料时,应当选定可靠的备降机场,并且携带足够的航行备用燃油,保证安全完成任务。
  第168条 夜间急救飞行必须指派经验丰富的机长担任。起飞着陆地带要有临时夜航灯光标志。
  第169条 急救飞行需要场外着陆时,航空公司应当组织机组在飞行前认真准备。根据机型性能和现有的资料尽可能地周密计划,研究、选择予计的着陆地点,了解场面硬度,冰、雪厚度,拟订飞行的程序、方法和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案。
  第170条 进行预定场外着陆时,机长应当:
  (一)在不低于真高100米的高度上仔细查看场地面积、坡度、进入着陆方向的净空条件和风向、风速等,然后按照选定的着陆方向下降到真高25米,确定场地是否适用;
  (二)选择逆风和可供航空器安全降落滑跑的方向进入着陆;
  (三)直升机应当在10米以下的高度上悬停,查看场地然后着陆;
  (四)着陆后,仔细查看场地,判明确能保证安全,方准起飞。
  第171条 执行空投、空降急救任务时,航空公司的领导和机长应当根据任务要求,空降人员数量,空投物资种类、重量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空投、空降计划。
  第172条 实施空投的飞行高度,由机长根据预定方案、地形、气象条件、机型和空投方式等决定。空投非带伞物品距离地面和障碍物的飞行真实高度,昼间:速度20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在平原地区不得低于10米,在丘陵和山区不得低于30米;速度200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在平原地区不得低于30米,在丘陵和山区不得低于50米。空投带伞物品,距地面均不得低于100米。夜间空投的飞行高度均应适当提高。
  直升机可以在任何高度上悬停空投。
  在山区实施空投前,航空器应当在距离地面和障碍物不低于400米(夜间600米)的真实高度上作观察飞行,查看场地,决定最安全的进入和脱离方向。
  第173条 实施空投时,禁止:
  (一)机翼与陡峭山坡的距离小于100米,直升机小于30米;
  (二)沿山坡向上飞行或者向上坡方向进入转弯;
  (三)机长亲自投掷或者向后观察;
  (四)进入烟雾、强烈颠簸气流。
  第174条 实施空降时,机长应当操纵航空器准确进入空降场地上空,严格保持空降的飞行高度和速度。昼间空降前,为了便于选择空降场,可根据地形适当降低飞行高度,但距障碍物不得低于100米。
  第175条 两架以上航空器在同一地段上空执行空投、空降任务时,负责指挥的单位必须预先将实施飞行的程序和规定,通知执行任务的机组,调整各架(批)航空器的进入时间。必要时,还应当指定其中一架航空器担任空中指挥。机组在改变高度实施空投、空降前,必须取得指挥人员的许可,并与有关航空器保持密切联系,注意空中观察。

第八章 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第176条 复杂条件下的飞行是指在复杂气象或者复杂自然地理条件下的飞行。
  复杂气象以雷雨、结冰、低云、低能见度影响飞行安全较为严重。
  复杂自然地理条件以海上和高原山区的飞行较为困难。
  复杂条件下的飞行尤其是飞行中遇到复杂气象时,航空公司和航务管理机构的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亲自掌握。

              雷雨活动区飞行

  第177条 飞行前,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根据气象情报,特别是最近的天气报告和预报,分析雷雨的性质、发展趋势、移动方向和速度,选择绕飞雷雨区的航线和备降机场,共同研究决定航空器的放行。
  第178条 飞行中遇到雷雨时,机长必须判明雷雨的强度、分布情况、移动方向和云底、云顶的高度,决定绕飞或者返航(直升机可以选场落地),将所作出的决定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禁止飞入积雨云和浓积云中。
  第179条 绕飞雷雨时,必须考虑到有转弯和退出的余地,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有雷达的航空器或者根据气象雷达探测的资料能够确切判明雷雨位置,方可在云中绕飞,但距离积雨云(浓积云)不得少于20公里;
  (二)只准机舱有增压或者氧气设备和具有相应升限的航空器,从上面绕飞;
  (三)只准在安全高度以上,偏离航线不超过导航设施的有效半径范围内绕飞(有惯性导航设备的航空器除外);云外绕飞时,距离积雨云(浓积云)昼间不得少于5公里,夜间不得少于10公里;两个云体之间不少于20公里时,方可从中间通过;
  (四)只准昼间从云下目视绕飞雷雨,但航空器与云底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400米;飞行真实高度在平原、丘陵地区不得低于300米,在山区不得低于600米;航空器距主降水区不得少于10里。
  第180条 当航空器陷入雷雨区无法返航被迫在云中穿越时,机组必须沉着、机智、集中精力进行仪表飞行,切忌惊慌失措,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立即做好穿越准备工作(检查安全带是否扣牢,打开座舱照明设备等);
  (二)应当选择气流较和缓的高度穿越,避开滚轴云和零度等温线区域,飞行真实高度不得低于1000米;
  (三)注意保持该型航空器规定的颠簸飞行速度飞行;
  (四)根据航空地平仪和有关仪表注意保持平飞姿态,柔和地操纵航空器,尽量减少升降舵的操纵;
  (五)随时注意航空器位置,并且与地面保持通信联络,尽可能保持所选定的航向飞行,必须改变航向时,不得用大坡度转弯;
  (六)注意发动机的工作情况,及时地使用防冰设备。
  第181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随时掌握雷雨活动区内航空器的飞行动态,开放一切导航、雷达设备,提供一切有利条件,协助机组脱离雷雨区。

              结冰条件下飞行

  第182条 天气预报有结冰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尽可能调配航空器在结冰区外、云下、云层间或云上飞行。
  飞行中遇到结冰时,机长应当正确及时地使用防冰设备,适当加大巡航功率,并且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使用防冰设备后,飞行速度仍继续减小,应当立即请求改变高度层。在改变高度层后,仍有结冰,继续飞行不能保持最小安全速度时,机长必须在就近机场着陆或者返航,并且将所采取的行动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
  无防冰设备或者防冰设备有故障的航空器,禁止在结冰区域内飞行。
  第183条 为脱离结冰区,选择高度层时,机长必须考虑航空器的结冰状况,航线天气预报,其他航空器的天气报告,地形和季节性天气的特点。
  当云顶或者-15℃等温线高度较低,并且航空器具有相应的上升性能时,通常应当向上脱离结冰区。只有确知航线安全高度以上有正温区或者能够出云时,方可向下脱离。
  改变高度,可用允许的最大垂直速度进行。如果在改变高度过程中遇有云层时,经过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员允许,可以不按照高度层配备在该云层间飞行。
  第184条 积冰航空器在进入着陆前,应当检查翼面和操纵系统积冰情况,不影响安全时,再进行着陆。
  第185条 积冰航空器进入着陆和接地时,速度应当比正常增大10-30公里/小时,少放襟翼或者不放襟翼,并且在较低的高度上将航空器拉平。风挡玻璃积冲无法排除时,应当打开侧窗着陆。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第186条 当机场云底高度或者水平能见度接近机场最低天气标准时,塔台管制员应当:
  (一)开始精密进近雷达,监视或者引导航空器进近着陆;
  (二)气象观测人员随时向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提供着陆地带天气实况,并通报航空器;
  (三)在昼间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或者机长有要求时,打开障碍标志灯、跑道灯及全部目视助航设施;
  (四)随时了解航空器飞行情况,提供一切有利条件协助机长正确处置。
  第187条 进入着陆过程中,机长必须按照仪表进近程序,根据仪表指示保持航空器姿态;在飞越远距导航台后,特别在接近近距导航台时,不论情况如何,都不得急于为了看到地面而剧烈下降高度,放弃仪表飞行。
  航空器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决断高度)看不到跑道或引进灯时,机长应当按照复飞程序进行复飞。只有在机长看到跑道或引进灯,并且航空器已处在正常目视着陆位置,才允许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决断高度)以下进行目视着陆。
  第188条 由于没有预料到的天气变化,着陆机场和航空器所带燃油能到达的其它机场的天气都低于机场或者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时,机长应当飞往其中天气、净空、跑道条件较好,无线电导航、灯光设备较完善的机场降落。无此可能时,方可在本场着陆,并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
  航空器着陆前,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全力提供保证航空器安全着陆的条件。
  直升机(小型航空器)由于大雾、尘暴等危险天气现象不能保证在机场安全着陆时,如果了能某一地区的天气、地形良好,机长可决定进行场外着陆(迫降)。
                海上飞行

  第189条 执行海上飞行任务的机组必须:
  (一)熟知海上飞行和海洋天气的特点;
  (二)熟记有关海上飞行的规定;
  (三)熟悉知别舰船的方法和海空联络规定;
  (四)熟悉航空器在海上迫降的程序和救生装备的使用方法。
  第190条 组织实施海上飞行,航空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放行条件,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远距离海上飞行时,应当组织海上气象保障工作;严密组织通信、导航、雷达保障工作,随时掌握飞行动态。
  第191条 在海上飞行前,机组除进行一般准备外,还应当:
  (一)研究海上飞行航线、备降机场、航行情报资料;
  (二)研究海岸、岛屿的特待和受潮汐影响引起的形状变化;
  (三)检查航空器上无线电、通信、领航设备和救生装备;
  (四)研究气象情报,选择最有利的飞行状态,确定该次飞行的返航点、等时点和飞行燃油。
  第192条 海上飞行时,机组应当:
  (一)在飞离海岸前,检查航空器发动机和各种仪表确实良好,并且确定位置后,方可进入海上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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