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发布日期:2005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航局令第6号 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二节 高空风观测
第三节 雷达探测
第四节 飞机观测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
第二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四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天气分析
第二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三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三节 训练飞行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八章 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二节 气象科研工作
第九章 气象仪器设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第五条 积极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加强国际间的航空气象信息交流,掌握国际航空气象发展动向,吸收采用国外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技术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民航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技术考核制度、执照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航空气象服务质量,全心全意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民航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