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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划全局的气象业务建设;颁发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组织收集、研究、编译出版国内外有关航空气象技术文献、资料;组织业务技术经验交流;审报全局的气象仪器设备的更新和器材购置计划;组织大型、精密气象仪器和专用电子电器的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参与检查处理与气象有关的重大飞行事故;参加国际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承办有关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和签订国际通航气象技术服务协议;督促检查气象服务和气象建设工作。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院),负责管理所辖地区内的气象工作。制定本地区气象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本地区气象服务;拟定本地区气象工作年度计划和业务学习计划;组织检查所辖气象中心、台、站的工作质量和技术业务考核;参与调查和处理本地区范围内与气象有关的飞行事故;组织收集、整理、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气象台、站月总簿、年总簿;组织技术业务经验交流;制定本地区有关气象工作的补充规定;审报本地区气象器材、物资、仪器配备计划;组织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检查修理以及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参与本地区内国际通航技术服务协议中有关气象条款的签订。
  三、民航气象中心、台、站,负责组织与实施分管范围内的气象服务;进行气象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和储存保管、检查维修;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学习布置和颁发的规章制度;按时填报气象台、站历史沿革档案,月、年报表和每月工作情况;上报气象台、站观测月总簿、年总簿;编写本机场气候志,总结技术业务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民航气象台、站的设置:
  民航局设民航气象中心;
  地区管理局或由民航局指定的地点设民航中心气象台;
  机场设机场气象台或气象观测站;
  导航点根据需要设气象观测站。
  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负责:全国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图,每日定时编制4次;特定等压面的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或特定等压面的网格点高空风、气温预报,每日定时编制2次;掌握国内、国际航线上重要飞行的气象情况;收集、转发、交换与国外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答复天气咨询。提供所绘制的预报图用传真手段进行播发。
  第十条 中心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起飞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高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下简称管制人员)、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监视本服务区内航路上的天气演变,并按规定发布本服务区内重要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的气象情报。
  第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按任务分为两类:
  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或不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中、低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以及通用航空飞行的气象服务;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
  一般机场气象台负责:不定时的机场天气预报;指定时间的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
  第十二条 气象观测站负责提供不定时的天气报告和特选天气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机场、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的设置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院)负责组织筹建,其迁移或撤销需经民航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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