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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五十七条 重要气象情报,是对有关特定航路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以及简要说明这些现象在时间和空间的发展。这种情报一般包括下列出现或预期出现的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
  积雨云、活跃的雷暴、热带风暴、强烈飑线、冰雹、中度或严重颠簸、中度或严重积冰、显著的地形波、大片的沙暴或尘暴。
  第五十八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编报必须使用国际民航组织统一规定的英文简写明语,按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报。
  第五十九条 为亚音速航空器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标志;为超音速航空器在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阶段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SST”标志。
  第六十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4-6小时,“有效时间”必须用“VALID”通用术语表示,其后紧跟两组4个数字码“/”分开,表示开始和终止时间。值班预报员编发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时,应当在预期天气现象将要发生的4小时内发布。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六十一条 当机场出现或预期出现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并形成威胁飞行中或停场的航空器以及机场设施的安全时,必须向有关单位发布下列警报:
  热带风暴、雷暴、冰雹、大雪、强沙(尘)暴、强地面风、飑、霜、冻雨和暴雨。
  第六十二条 机场警报的有效时段,根据天气现象发生、发展和消失的预测情况确定,并用明语提供。
  第六十三条 发布机场警报中的具体内容及其强度的定量标准,由有关使用部门与机场气象台签订协议确定。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四条 当进近或起飞路径上已经观测到或预测将要出现风切变影响飞行安全时,必须发布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五条 航空器在进近或起飞路径上,观测到风切变存在,机长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管制员除通报其他航空器外,还应当转告值班预报员。
  第六十六条 值班预报员当使用地面观测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应当使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当使用航空器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在警报中应当保持原航空器报告用语,并注明机型。
  第六十七条 值班预报员当地面观测或航空器报告表明风切变已消失,应当发布解除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六十八条 新建机场时:
  一、新建机场开航前,必须建立相应的气象服务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气象仪器设备,合理组织航、危报点,明确规定任务和服务范围,解决气象情报的收集和传递手段,保证气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新建机场试航时,民航局气象部门应当指派气象人员参加,对开航准备中的气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作出是否符合开航条件的评语,书面上报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新辟国内和国际航线,应当根据航线和机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航空气象服务办法。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由民航局制定,地方航线由地区管理局制定。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七十条 航线飞行气象情报供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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