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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

  五、热带区域或短航线飞行时,提供方式可将现时的高空风和高空气温代替预报图。
  第七十九条 中、低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一、规定高度上的风和气温预报;
  二、云和重要天气分布预报;
  三、机场天气预报;
  四、持续飞行时间两小时之内时,还需提供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
  第八十条 重要专机飞行气象服务,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和机组的要求进行。
  第八十一条 气象台、站如向民用航空以外的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参照国家气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章 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八十二条 民航局建立气象数据库,地区管理局(院)建立气象资料室,机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气象资料室或配备专职气象资料人员。负责组织收集、保管和处理气象资料工作。
  第八十三条 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内容
  一、各类气象原始资料、图片、磁带、磁盘、胶卷及图表的整理和保管;
  二、观测月总薄、年总薄的审核和处理;
  三、编写航空气候志及航线、机场气候概要;
  四、搜集与交换国内外气象资料和业务技术文献;
  五、搜集与填写气象历史沿革档案。
  第八十四条 气象资料工作分工
  一、民航局气象数据库负责:搜集和储存全国各民航机场最新航空气候志;按规定与国内外有关单位交换航空气象资料;编写国际航线气候概要;搜集与储存国内外主要机场新型仪器设备及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档案;编译、出版国内外航空气象资料等。
  二、地区管理局(院)气象资料室负责:审核上报本地区范围内气象台的观测月总薄、年总薄;按档案工作要求,搜集并管理好各类原始资料、表格、图表、图片、录音、录象磁带、磁盘、胶卷和技术书刊;编写本机场和本地区的航空气候志、气候概要;建立所管辖范围内的气象仪器设备及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档案;填写与搜集各气象台、站历史沿革表;按规定与国内有关单位交换有关航空气象资料;协助预报人员开展技术总结,并提供气候资料。
  三、机场气象资料室负责:按档案工作要求,搜集并管理好本气象台各类原始资料、表格、图表、图片、录音、录象磁带、磁盘、胶卷和技术书刊;收集上报经观测员抄录校对过的月总薄、年总薄;编写本机场和有关地方航线的航空气候志、气候概要;建立气象仪器设备和有关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档案;填写本气象台历史沿革档案;协助预报员开展技术总结,并提供气候资料。

第二节 气象科研工作

  第八十五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院)设立气象科研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航空气象新技术研究、推广;
  二、引进、开发和交流国内外航空气象新技术;
  三、搜集并出版民航气象部门经验总结和技术文献;
  四、指导各级气象台、站科研活动;
  五、协助鉴定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或申请奖励事宜。
  第八十六条 在开展气象科研工作中,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实行技术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研究课题与保障飞行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气象台、站都应有计划、有安排的列入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对重点或难点课题由民航局组织技术力量攻关;属地区性特点的课题,由地区管理局(院)组织技术力量攻关。
  第八十七条 为了掌握航线地形、地貌、天气特点和总结气象服务经验,检查天气预报效果,气象台领导应当制定预报人员航线实习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随机加入机组进行航线实习。预报员进行航线实习,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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