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民用航空器外表绘制国籍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字体及大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旋翼航空器喷涂在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飞艇喷涂在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载人气球喷涂在该气球水平最大园周沿直径方向对称两个部位上。
(二)喷涂在机翼上的每个字的高不得小于50厘米。喷涂在机身、垂直尾翼、尾梁及飞艇、气球上的字不得小于30厘米。字的宽度(1字除外)应是字高的三分之二,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每两个字的间隔宽度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
(三)民用航空器两侧标志的位置和大小应对称,机翼或水平安定面上字母和数字的顶端应向前缘,其距前后缘的距离应相等。
(四)国籍和登记标志中的字母必须用正体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都不加装饰。每个字必须用实线构成,其颜色应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
第十八条 国籍和登记标志要用漆喷涂在航空器上或用其他保证同样持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航空器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临时登记标志可易于去除的材料附着在航空器上。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外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经常保持完整清晰。
任何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混淆国籍和登记标志的图案、标记或符号。
第二十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民用航器的制造厂,可在出口航空器的外表显示该航空器进口国所要求的标志。该航空器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并符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方可在规定日期内作试验和表演飞行或向国外作交付转场飞行。
第二十一条 未申请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民用航空器在下列情况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民航局申请临时登记标志:
(一)用于试验和表演飞行;
(二)为交付或出口的调机飞行;
(三)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具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不得运输人员和货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