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版社申请登记表”和“出版社登记证”的通知
((90)新出图字第22号 一九九0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问题,我署已以(89)新出图字第1290号文通知各地,现将“出版社申请登记表”和“出版社登记证”随文发去。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重新登记注册条件的出版社,经我署审核同意后,批复准予登记。中央一级出版社由我署复文给该社上级主管部委;地方出版社由我署复文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复文同时抄送给有关出版社。出版社持复文到当地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社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注册。各社申报注册登记应以我署复文为准,不得擅自变更,特别是“出书范围”一项,必须与我署复文完全一致方准登记,并发给“出版社登记证”。未收到我署复文的出版社,一律不发给“出版社申请登记表”和“出版社登记证”。
二、“出版社申请登记表”和“出版社登记证”各填一式三份,一份交出版社,一份存当地新闻出版局,一份报我署。必须有当地新闻出版局盖公章方为有效。
三、出版社登记证号采取分省编号的办法,“括号( )”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中央一级和北京市的出版社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统一编号(中央级在前),简称为(京)第××号,广西为(桂)第××号,各省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