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出期(1994)873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
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对加强期刊管理、规范期刊年度核验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针对核验的情况,我们对原核验办法进行了修订,定名为《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1993年10月11日我署颁发的《
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即行废止。1994年年内不再进行期刊年度核验,改自1995年起每年3、4月进行。
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 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时间为每年3、4月份,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期刊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 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