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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及发网,并戴口罩,按规定洗手消毒,必要时应经风淋吸尘。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有设备、操作台、工具、配料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工人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饮料容器在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彻底清洗,洗刷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4输送饮料的管道接头连接严密、光滑无锈蚀。
  7.5调配、过滤、罐装等工艺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需经加热杀菌的饮料,应按工艺规程杀菌。
  7.6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操作条件的检瓶人员。检瓶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分钟。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
  8.2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成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3原料库和成品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保温库和冷藏库应配有经校正的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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